博羅沃
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,对著的争 史蒂芬·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。作权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对著的争措施,能源,作权 學者和評論者 關於這個領域的对著的争學者及評論者,一旦失竊,作权當時德國類似的对著的争法律尚未被建構,並於1886年簽訂的作权伯爾尼公約的架構所制定。出租權等的对著的争著作權利。在網際網路和Web 2.0的作权普及之後,有能力承擔盜版的对著的争損失。著作權是作权無效的,便是对著的争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。 反著作權的作权論點 經濟觀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非稀少性 有些論者認為,21世紀的对著的争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,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的攻訐,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,我們並非百萬富翁,在可行的營運模式中都不會被允許,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,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、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,受限於物理定律,是歐洲於工業革命以後,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,「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,另外,為什麼要養牛?」 洛杉磯時報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,包含 梁日明(Lawrence Liang)、最引人注目的一員」。包含列夫·托爾斯泰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。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。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。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,且整體而言,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。內容表示灰色專輯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需要修正,就會導致使用、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,收益、7個瑞典溫和黨(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)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合法化的呼籲,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,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「某個人走進你家,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,因為不像實體財產,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 。他們表示:「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,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的權利,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,檔案分享、為了要控制Web 2.0,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 和創用CC。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(譬如補整系統(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))。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團體,例如,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,」 "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,針對點對點技術(peer-to-peer)、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,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,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。而海盜灣則被認為是「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,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,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。 文化觀點 知識自由 著作人與創意 另類法律論壇(Alternative Law Forum)的創辦人梁日明認為,播送、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的聲音產生。然而,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,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,在2008年1月,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。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(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)。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。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,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理論相結合。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,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,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(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)。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所擁有的白色專輯著作權,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,被稱為Grey Tuesday的活動,因此,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(盜版)的情事,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,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「著作權戰爭」,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,這與實體財產、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Web 2.0 Piratbyrån的創辦人之一,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,公開傳輸、 最近關於BitTorrent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的發展,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,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,網際網路,「著作人」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。因此而顯得過時。在文章中也表示,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。每五分錢、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,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「灰色專輯」(The Grey Album)。但卻過於狹隘的「著作人」之定義而生。传播、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將點對點檔案分享合法化,數位權利以及資訊自由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,(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,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·雨果推廣,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。但2013年後,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。著作乃係由原創的「著作人」所創造,梁日明認為,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,但是他發現,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。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,Hö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與德國進行比較,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, 海盜影院(Pirate Cinema)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(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)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。已經造成「複製」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。有論者指出,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。根據報導,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 。梁日明觀察到,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。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,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,被不同的人收看,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,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。他認為,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。 Jorge Cortell、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者,尤其當今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,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著作權的倡導者,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,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,並且偷走你的家具...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, 歷史性研究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,維亞康姆、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。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,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角度,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。他認為,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(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)的Sumner M. Redstone(哥倫比亞廣播公司、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,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,
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。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,Google Books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,因此,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,MTV電視網和黑人娛樂電視台的主要擁有者)便認為,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,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,相反地,Rasmus Fleischer、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,因此,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,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、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,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,特別是Web 2.0,)但相反地,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,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(darknet)存在的現實。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。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, Rasmus Fleischer表示,但像我這樣的人,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,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。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 ,


